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重庆市积极探索建立健全药品安全监管责任体系
(时间:2008-1-4 14:17:12)
重庆市积极探索建立“地方政府负总责、监管部门各负其责、企业是第一责任人”的药品安全监管责任体系,逐步形成了市、区县、乡镇三级药品监管网络和企业依法自律的药品监管新格局。主要做法是:

  实施体制改革,落实乡镇政府的药品安全职责。2007年初,重庆市借转变乡镇政府职能、推进农村综合改革之机,明确落实了乡镇政府的药品安全职责,并以行政委托的方式授予各乡镇政府的药品监督检查权、违法行为制止权、行政处罚权、提请处罚权等权力。

  明确规定区县政府、相关监管部门的责任。2007年8月,重庆市政府办公厅印发了《贯彻落实<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药品安全监管工作的通知>的意见》,明确规定了各区县政府对本地区药品安全负总责,药监、卫生、工商、公安、监察等药品监管相关部门的各自职责。

  合理划分事权,明确规定市、区县两级药监部门各自的职责。一方面,明确市级药监部门的宏观指导、监督、协调和保障职能。另一方面,明确赋予区县药监部门的药品、医疗器械生产企业的日常监管、药品零售连锁企业的行政许可、特殊药品和药品广告的日常监管、GMP、GSP实施情况的日常检查等职能,并加强了对区县一线执法人员的GMP、GSP、特药管理等相关业务知识培训,建立了行政执法责任制度和责任追究制度。

  采取多种措施,强化药品生产经营企业的责任。一是建立健全相关监管制度,如《药品原辅料进货检验制度》、《药品不良反应监测报告制度》等;二是建立企业违法事项的信息披露机制;三是加强宣传教育,帮助企业提高认识;四是加大监督检查力度,强化企业的责任意识,促使企业依法生产经营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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